贷方可否因借方隐瞒经营危险要求提前还贷?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5 14:53) 点击:164 |
贷方可否因借方隐瞒经营危险要求提前还贷? 借贷双方之间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只要要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方如经营陷入困境,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经营情况立即通知贷方,也没能按约定按时逐月结算利息,那么贷方依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贷款本息。 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