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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10 11:26)    点击:88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吗?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基本事实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在交通事故时的行驶状况;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的损毁状况;人员伤亡状况以及相关财产的损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故是因何种主要原因造成的,包括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观原因等。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承担,即事故的发生由哪一方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或者双方各自对该事故承担多大责任。不难发现,无论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还是事故的成因、当事人对事故应负的责任,都是事实问题,它们均不涉及民事赔偿或者刑事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问题。正是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将这种认定理解为法律责任的认定,《交通安全法》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取消了当事人的复议、复核权。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的特性,即只对鉴定对象的有关事实发表判断意见,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在诉讼中,如果是一般的事实,无需借助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判断,就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车速、当事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车辆毁损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具有专门交通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判断。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而不是一般性的事实问题。这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针对专门性问题这一特点。

  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这符合鉴定结论必须由指派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制作这一条件。有观点认为,鉴定结论必须是由鉴定人个人名义作出,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制作,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鉴定结论制作主体要求。其实,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交通事故的鉴定同上述医疗鉴定一样,虽然由特定的单位或部门进行,最后要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是都离不开具体的操作人或承办人,相应的结论上也必须有他们的签名。因此,以此为由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并不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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